浙体科〔2006〕10号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对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进行兴奋剂检查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省运会各单项竞委会、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筹): 根据全国体育科技工作会议和全国体育反兴奋剂工作会议精神,为保护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反兴奋剂条例》,严格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方针,保证第十三届省运会各项赛事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进行兴奋剂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在省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领导下,建立省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订检查办法,组织实施大会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处罚建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体育局科教外事处。 省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李云林 副主任:翟晓翔 单 毅 叶佩素 扈忠东 委 员:蔡放鸣 汪亚君 郭海英 龙 江 省体总秘书处一人 省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下设若干兴奋剂检查组,负责大会兴奋剂检查具体工作。检查组在赛区竞委会支持配合下独立进行工作。具体技术业务由省体科所承担。有关赛区(由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指定)应建立兴奋剂检查站,竞委会有专人负责兴奋剂检查工作,并按规定(见附件1)提供兴奋剂检查工作条件,协助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省十三届运动会成年部和青少年部各项目注册参赛运动员和大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指定受检的运动员。受检对象原则上由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确定。 三、检查办法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进行。从2006年1月始到省十三届运动会结束,分赛内和赛外进行检查。接受赛内检查的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1小时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受检。赛外检查可随时进行。受检运动员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使该运动员到达指定地点受检。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受检的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按兴奋剂检查阳性处理。 四、处罚 (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省十三届运动会上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者,取消其全部成绩。还将扣除其代表团相应名次的奖牌数和总分数,无相应名次奖牌的扣除下一个名次的奖牌和总分。 (二)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 (三)在赛内外检查中,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项目(不分男女)有2例以上(含2例)使用兴奋剂的,取消该单位参加该项目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四)凡被查出1例使用兴奋剂的,处该运动员代表单位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2万元)的罚款。 (五)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和其带训教练员,第1次发生的,视情节处以禁赛2-4年,第2次发生时给予终身停赛的处罚。 五、要求 (一)各市体育局、各参赛代表团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反兴奋剂条例》,加强和落实省十三届运动会反兴奋剂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运动队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教练员、运动员充分认识兴奋剂的危害性,并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运动队。 (二)加强对运动队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的检查和管理,对运动队使用的运动营养补品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检查,防止误服事件的发生。对青少年运动员特别是业余选手,不提倡过早、过多地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省体科所及各市有关科研人员要把好关。对可能接触违禁药物的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防止此类药物流入运动队,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运动队伍的管理。为保证省运会赛外兴奋剂检查的顺利进行,各市体育局、各参赛代表团必须及时上报前二年在全省最高级别的比赛中,获田径、游泳、水上及重竞技项目前八名运动员所属项目的训练常驻地及其变化情况(附件2)。要特别加强对引进运动员的管理,为确保引进运动员不出服用兴奋剂事件,所有引进运动员必须上报训练、生活常驻地变化情况。如果在接到赛外兴奋剂检查通知后运动员未按时到场接受检查的,由该代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承担责任。 六、以上各条款的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附件:1.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兴奋剂检查站要求
2.浙江省各市各项目训练常驻地信息表
二○○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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